行政机关收到 信息公开 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 各级应当加强依托门户网站公开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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