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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可以训诫的六种情形?
2024-07-23 11:55:58 责编:小OO
文档


律师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12年修正的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十九条。

2、《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第四十五条。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支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3、《信访条例》的第四十七条。

4、《拘留所条例》的第二十三条。拘留所人民对被拘留人使用警械应当经拘留所所长批准,并遵守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

5、《看守所条例》的第三十六条。看守所对于违反监视的人犯,可予以警告或者训诫;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可以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经看守所所长批准予以禁闭。

6、《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的第三十六条。对戒毒人员处以警告、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管教民警决定并执行;处以禁闭,由管教民警提出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所所长批准。对情节恶劣的,在诊断评估时应当作为建议延长其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重要情节;构成犯罪的,交由侦查部门侦查,被决定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转看守所羁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第五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由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改正。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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