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行使探视权的时间与方式应当与另一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起诉,由判决。《婚姻法》第三十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