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预告登记作为物权法新设立的一项制度,是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债权人为确保能够实现自己所期望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而与债务人约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