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需得到著作权人许可,否则侵犯著作权。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需支付报酬,可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协商支付标准,无组织者按国家标准支付。
法律分析
一、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有权决定自己的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以及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著作权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取得著作权人许可,是播放其未发表的作品的前提,未取得许可播放的,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二、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播放已发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由于播放已发表的作品没有经过著作权人许可,著作权人对付酬问题不可能事先提出要求,因此,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发表的作品,可以同著作权人授权的集体管理组织就付酬的标准和方式进行协商,按照协商后的数额支付报酬。没有集体管理组织的,按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支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拓展延伸
电视台未经权利人许可播放连续剧,是否触犯版权法?
根据版权法的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在电视台播放连续剧属于侵权行为。版权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权利人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他人享有版权的作品。电视台作为媒体机构,应当尊重权利人的权益,遵守版权法的规定。未经授权播放连续剧可能导致权利人利益受损,构成侵权行为。因此,电视台未经权利人许可播放连续剧触犯了版权法的规定。权利人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电视台停止侵权行为,并可能追究其法律责任。
结语
根据版权法的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在电视台播放连续剧属于侵权行为。电视台应当尊重权利人的权益,遵守版权法的规定。未经授权播放连续剧可能导致权利人利益受损,构成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电视台停止侵权行为,并可能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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