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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个房产进行两次卖出,两个人都签订了合同,但没有过户,如何处理?
2024-07-23 12:34:56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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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买受人都没过户房子的判决:(一)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二)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其中一份合同已将标的物房屋交付,已经实际占有的房屋的一方获得房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一房两卖,两个人都有合同,没有转让合同成立后该怎么办

一房两卖的判决处理方法如下:1、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优先履行签订在先的合同;2、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确认已办理过户登记的一方享有房屋所有权;3、在第一个买房人已经办理过户后又卖第二人的情况下,因这时出卖人已没有所有权,所以第二次卖房是无效的。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应予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定价或者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一房两卖开发商一房两卖后,买家要先卖吗?

出现了开发商一房两卖的情形的,应让办理了过户登记的那一方优先获得房屋产权;若是都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则先交付合同货款的那一方优先获得;在都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也没有交付合同款的情况下,则先签订合同的一方优先获得房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规规定。

一房两卖怎么判决处理

一房两卖判决处理如下:有效合同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卖方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和无效合同的当事人在知道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请求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要求卖方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五百零五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房两卖怎么判决处理

一房二卖的情况看谁先取得房屋的登记,谁就取得所有权。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另一个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开发商一房两卖怎么处理

对于开发商一房两卖的行为,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因此,在遇到开发商将已经出售给他人的房屋又出售给别人的,可以要求其承担超过己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该内容由 徐一夫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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