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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中的监视居住怎么执行
2024-07-23 11:18:51 责编:小OO
文档

人民、人民和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人民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应当核实犯罪嫌疑人的住处。犯罪嫌疑人没有固定住处的,人民应当为其指定居所。人民核实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为其指定居所后,应当制作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同级机关执行。人民可以协助机关执行。

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县级机关执行。负责执行的县级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核实被监视居住人的身份和住处或者居所,报告县级机关负责人后,通知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派出所执行。负责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应当指定专人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监督考察,并及时将监视居住的执行情况报告所属县级机关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

人民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在执行期间,犯罪嫌疑人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住处或者指定居所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县级机关,由该县级机关征得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同意后予以批准。人民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应当及时报告县级机关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情节严重的,人民应当决定予以逮捕,通知机关执行。人民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十五日前,负责执行的县级机关应当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人民应当在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前,作出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机关执行。

一、有关监视居住的法律法规: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人民、人民和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机关执行。

第五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第五十人民、人民和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六部委《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部、司法部、全国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23.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住处,有正当理由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住处,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是由人民、人民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住处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4.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其聘请的律师不需要经过批准。

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六条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决定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三)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第六十七条人民对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向其本人宣布,并由被告人在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监视居住决定书上签名。

第七十五条人民、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到人民后,人民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人民不得对同一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第七十六条人民决定对被告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在宣布后立即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或者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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