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民法典》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同时《民法典》还赋予了夫妻任何一方对非日常生活需要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处分权,夫妻双方具有平等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在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的同时还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应属无效。
孙某与杜某系夫妻,于2001年2月14日登记结婚,2006年生育女儿杜小某,杜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3年年底至2015年与杨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且未经孙某同意,私自通过银行、微信多次转账的形式,给予杨某43万余元,严重侵犯了孙某作为配偶的权益。孙某认为,杜某与杨某之间的关系违背了公序良俗,其赠与行为无效;未经孙某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私自无偿赠与杨某,构成无权处分,孙某对此不予追认,有权予以追回。孙某为此多次与杨某协商,要求其不再破坏原告家庭,并返还孙某43万元,但杨某态度恶劣,拒不配合。孙某无奈之下将杜某以及杨某起诉至,要求确认杜某将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币43万元赠与杨某的行为无效,杨某返还孙某相关款项合计43万元及利息。
01《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效。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据此,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且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因此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受赠与人应予返还。
02《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赠与合同无效,故夫妻一方要求“第三者”返还获得的钱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