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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建筑的危害有哪些
2024-07-23 13:06:25 责编:小OO
文档

(一)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违法建筑在建设过程中,所购材料和工程质量都难得到保障,因此严重威胁到地区人民群众和违建者本身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严重危害社会平秩序。部分违法建设者的建房目的并不是为了自己居住,而是想通过其违法行为,在房屋出租或城乡一体化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获取非法利益。

(三)严重侵蚀城市公共资源。城市发展的土地资源十分珍贵。为数不多的宝贵土地资源、发展空间受到违法建筑蚕食侵占,制约了城市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部分人的违法建设严重侵蚀城市公共资源,损坏了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

(四)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违法建设者无视党纪国法和法规,用不正常手段和不公平方式,强占大量财富,严重破坏了社会的秩序,浪费了宝贵且有限的土地资源。

一、征地拆迁中,违章建筑相应的补偿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拆迁人在拆除违章建筑时依法不给予补偿,并不意味着对拆除违章建筑使用的材料也不给予补偿。

在拆迁补偿中,要注意区分违章建筑和建筑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违章建筑按照有无土地适用权的标准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违章建筑,一类是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违章建筑。

然而违章建筑若出现在征地拆迁中,综合违章建筑的认定考量因素和处理原则,可以作如下处理:

(一)第一种情况不属于违章建筑的范畴,属于因历史原因合法建造的房屋,可依《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取得物权,应当完全纳入拆迁征收补偿范围。

(二)第二种情况属于在当事人无违法主观认识下客观上形成的存量违章建筑,如果自具体认定和处理时间节点往前计算在处罚时效内,按第《行政处罚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处理;如果在处罚时效之外,就应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百三十条而不予追究,基于已经稳定的社会关系,应当完全纳入拆迁征收补偿范围。

(三)第三种情况造成的存量违章建筑,当事人与均有过错。由于在行政管理关系中的地位处于强势地位,其过错程度也应高一些。在对该等存量违章建筑进行处理时,应当纳入拆迁征收补偿范围予以适当补偿,比例可以考虑在标准赔偿额的70%以上。

(四)第四种情况是在默许的状态下造成的违章建筑。对于应积极履责之行政行为,2年内采取以罚代拆、以罚代管等措施或者不作为也应推定为默许,其原因在于:①过错责任原则;②一事不再罚原则;对于这个情形造成的违章建筑,如果在处罚时效内,当事人应承担默许的举证责任,自然应当完全纳入拆迁征收补偿范围;如果在处罚时效之外,即为超过追究时效的存量违章建筑,理应按照第一种情况完全纳入拆迁征收补偿范围。

(五)第五种情况系通过受让取得他人的违章建筑。对于该种情形的违章建筑具体认定和处理期间应从时间节点溯及至违章建筑的原占有人的“建成”之时。如果该违章建筑在处罚时效之内,应给予现违章建筑占有人以受让对价补偿,以填平补偿当事人的直接损失,使当事人遭受的损失降至最低;如果在处罚时效之外,也应按照第一种情况完全纳入拆迁征收补偿范围。

(六)第六种情况为棚户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适当补偿为宜。

(七)第七种情况系征收时违法吊销当事人证照造成事实上的违章建筑。当事人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等规定要求补偿及赔偿。

综合上面所说的,征地拆迁就是对合法的建筑进行规划,但对于合法的拆迁都是有相应的补偿,而对于违章建筑在拆迁中一般在补偿的时候都不会给予,所以,任何的补偿都是有法律依据的,对于不合法的建筑同样也是会给予相应的惩罚。

二、违章建筑不能取得民法典上的所有权

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违章建筑都不具有私法上的效力。违章建筑在被确认违法或强制拆除之前,作为一种财产仍然是客观存在着。违章建筑由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任何人都不对该建筑物享有所有权,但不能否认客观上对违章建筑物享有的占有、处分的权利,即违章建筑仍具有的使用价值是不可否认的。违章建筑的使用价值就是具备房屋使用功能而客观存在的建筑物本身。因此,除非建筑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而不能正常使用,违章建筑依然能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如遮风挡雨,合法建筑所应具备的使用功能基本都具备)。法律可以禁止违章建筑取得所有权,但不能消灭使用价值这一客观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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