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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能要回吗
2024-07-23 17:33:23 责编:小OO
文档


赠与合同中的财产权益可以要回,赠与人具有撤销权。撤销权分为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任意撤销权行使的条件包括赠与合同非经公证证明订立、只能由赠与人本人行使撤销权、赠与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或道德义务性质、只能在赠与财产交付之前行使撤销权。法定撤销权行使的条件包括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条件和继承人或监护人撤销赠与的条件。要回的后果包括任意撤销权行使的效力(不具有溯及力,赠与人在撤销前已交付的财产,赠

法律分析

一、赠与合同中的财产权益是否可以要回?

可以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具有撤销权,可以要求将已赠与的财产要回。赠与人撤销权分为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

(一)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1、赠与合同是非经公证证明订立的;

2、只能由赠与人本人行使撤销权;

3、赠与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或道德义务性质;

4、只能在赠与财产交付之前行使撤销权。

(二)但下列三种合同赠与人不可行使撤销权:

1、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

2、道德义务性质的;

3、公证性质的。

二、法定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一)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条件

1、受赠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第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第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2、应当在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3、只能由赠与人本人行使撤销权。

(二)继承人或监护人撤销赠与的条件

(1)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三、要回的后果是什么

(一)任意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就任意撤销权而言,其行使就不具有溯及力,在撤销前已交付的财产,赠与人不得请求受赠人返还。

(二)法定或者授权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对法定撤销权和授权撤销权而言,其行使就具有溯及力。赠与撤销后,如果赠与合同尚未履行,其效力在于免除赠与人履行之责,如果赠与合同已部分履行,则未履行部分不需要再履行,已履行的部分,应依法返还给赠与人,如果已全部履行,其效力则表现为使受赠人取得的所赠财产失去原有的合法依据,受赠人应当依不当得利的规定向赠与人返还财产。具体而言,在实践中此种撤销权行使的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如果赠与尚未履行,即赠与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登记的情况下,赠与人一经行使撤销权,则使赠与关系消灭,即赠与一经撤销即视为自始无效,赠与人不再负有交付赠与物的义务。

2、如果赠与标的物已交付或者登记的情况下,赠与标的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此时则只能行使法定撤销权。撤销权人撤销赠与也使赠与关系消灭,受赠人取得赠与物所有权则失去法律上的依据,受赠人应依所有物返还或者不当得利的规定向赠与人或者继承人返还受赠的财产。返还的财产应当是自有撤销原因之日起尚存的赠与利益,包括赠与物及其所生孳息。

3、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如果受赠人没有履行赠与合同中的义务,赠与人可行使撤销权,受赠人应当返还受赠的财产。

拓展延伸

赠与合同中的财产权益可以要回吗?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义务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因此,赠与合同中的财产权益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可以要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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