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遇过一案例,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双方共同一套房给共同的女儿。但到约定时间,女方要求过户时,男方不同意。因此诉讼至,男方理由是赠予,现在没有过户,有权解除。
笔者认为,该赠予不是合同法意义上的赠予,而是双方在离婚问题上达成妥协内容,不能适用合同法上的赠予,不能撤销。
因此女方起诉到,要求过户。会支持女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