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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辞工扣我百分之四十合理吗?
2024-07-18 16:33:35 责编:小OO
文档


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约定不明确时,可重新协商,协商不成则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无集体合同或未规定劳动报酬时,实行同工同酬;无集体合同或未规定劳动条件时,适用国家规定。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一定期限,一次试用期约定。完成工作任务或合同期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限内,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

法律分析

第十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拓展延伸

急辞工后被扣除百分之四十是否符合劳动法规定?

根据劳动法规定,雇主在员工急辞工的情况下,扣除百分之四十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雇主只能在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扣除相应的赔偿或违约金,而急辞工并非属于违反劳动合同的情况。因此,雇主无法合理地扣除员工百分之四十的薪资或其他福利待遇。如果员工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或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法旨在保护员工的权益,雇主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结语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中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的约定不明确时,双方可重新协商;如协商不成,将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或国家有关规定。试用期的长度也有明确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试用期不得超过一定时长。同时,劳动法明确规定雇主不能在员工急辞工的情况下扣除百分之四十的薪资或其他福利待遇。如果员工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可通过劳动仲裁机构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雇主应当遵守劳动法,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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