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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通常表现为哪些形式
2024-07-18 13:45:07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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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三种形式:

1、未经批准占用林地,即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核,并报经批准,而擅自占用林地;

2、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林地,即少批多占林地的,其中一部分林地的占用经过合法批准,一部分林地的占用则未经批准;

3、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林地,主要是以提供虚假文件、谎报用途或借用、盗用他人的名义申请等欺骗手段取得批准手续而占用林地。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一般主体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可能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与非法批准征用等罪的界限是什么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界限:

此三罪相同之处都是与土地资源有关;并且在主观方面均表现为故意。

不同之处表现为:

1、侵害的客体不同。非法占用耕地罪的客体是对耕地的法律保护制度;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所侵害的客体均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正当性。

2、客观方面不同。非法占用耕地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通常表现为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掩盖事实;或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有关土地管理法规中关于批准征用、占用土地以及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不正确地行使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职权。

3、主体不同。非法占用耕地罪的主体是一般生体,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如何认定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认定标准如下:

1、客体要件是:国家对土地,特别是农用地进行保护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侵占农用地,数量较大,造成大量农用地毁坏的行为;

3、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4、主观是故意。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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