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中经常存在开票有误、发生销货退回以及开具退回等情况,需要重新开具专用。以下就针对几种情况对重新开具专用的问题进行整理归纳。
(一)收回原直接按作废处理,重新开具。这种方式对开票方来说,操作简单,方便快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税务机关对专用的作废条件规定相对严格,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凭购买方出具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后,重新开具。由于专用作废条件相对严格,一些纳税人发现开具错误后,往往是跨月了或已经抄税等,对于这种不能作废的而又需要重新开具的,销货方应先开具红字冲销原,再重新开具正确的专用。
有些已经开具的专用虽然未经购买方认证,也可以由购买方开具通知单,销售方凭据此重新开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以下两种情况:
(一)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
(二)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看出,专用要求开具有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等十一项标准,如果因开票有误,存在购销合同与不一致的情况时,应当按照上述的几种情形,重开。
一、购销合同与不一致怎么办
(一)收回原直接按作废处理,重新开具。(二)凭购买方出具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后,重新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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