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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双方是否需要冷静期?
2024-07-18 14:50:00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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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是双方同意离婚后的强制执行,根据《民法典》规定,双方在离婚冷静期内可以撤回离婚申请。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需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经过审查和批准后即可解除夫妻关系。在司法实践中,离婚冷静期的适用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采取诉讼方式离婚则无需冷静期。离婚冷静期的强制执行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而实施的。

法律分析

一、双方同意离婚还需要离婚冷静期吗?

双方同意离婚还需要离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是强制执行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怎么办理离婚?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在城市是事处和市辖区的民政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市的民政部门)。其程序如下:

1、申请。男女双方就自愿协议离婚提出申请,申请双方应当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和结婚证,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申请依法进行严格的审查,主要审查双方是否真正自愿,是否对子女扶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了协议。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3、批准。对于符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双方自愿离婚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准予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时起即解除夫妻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即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也是需要适用离婚冷静期的,但如果采取诉讼的方式来判决离婚,则不存在离婚冷静期,有关离婚冷静期是随着《民法典》的实施而强制执行的,涉及到离婚时是否需要冷静期应当基于实际的离婚行为而定。

结语

根据《民法典》规定,双方同意离婚需要遵守离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是强制执行的,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有30天的期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将在一个月内获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在实践中,离婚冷静期的适用视实际离婚行为而定,若采取诉讼方式判决离婚,则无需冷静期。根据《民法典》的实施,离婚冷静期的执行将受到强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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