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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的主体能否代表合同主体承担责任?
2024-07-18 14:58:02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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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泉当代城项目:成功全部驳回广告承揽、设备租赁、材料方对实际施工人的全部诉请。

一、案情简介:

2019年-2020年期间,原告临泉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承揽了被告发包的部分广告工程,并提供了由现场人员签字确认的制作明细单,以证明完成广告制作的具体数额。

2020年,临泉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将机械设备租赁给被告,并提供了现场人员签字确认的机械使用时间统计表以及,以证明被告租赁使用设备的具体数额。

2019年,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向被告提供挤塑板等材料,并提供了现场人员签字确认的送货单以及与聊天记录,以证明供货的具体数额。

我方代表被告严某及临泉某建材有限公司到庭参与诉讼,最终全额驳回对方(原告)的诉请。

二、争议焦点:

能否仅依据现场人员签字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确定合同关系?

三、律师意见:

(一)本案原被告之间既未签订合同,原告提供的统计表、供货单也并非由被告公司人员签字确认。经了解,案涉“临泉当代城”项目由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接,统计表上签字确认人员也是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员工,行使的应当是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职务行为,被告并非本案合同的主体,并非本案适格被告。

(二)由于开具的行为具有单方性,原告可以选择向谁开具,上也未有被告的签字盖章,故不能根据原告单方开具的行为就认定原告是与被告存在合同关系,也不能根据原告开具的来认定本案的数额。

(三)在微信聊天当中被告并未明确承认被告即是合同的相对方,也未明确确认欠付费用的具体数额,因合同具有相对性,原告仅能向其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

四、裁审观点: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合同具有相对性。本案中,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口头协议,要求被告支付租赁费用,但被告均不认可其与原告存在合同关系,且被告均不认可现场签字人员是被告公司的员工,原告未提供现场签字人员接受被告公司委托的证据,且原告提供的统计表也未加盖被告公司的印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承担付款义务的主体。原告可待证据确实充分后向负有支付义务的主体主张权利。

五、裁判结论:

驳回对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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