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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绩效考核不合格是否导致合法辞退?
2024-07-18 15:02:42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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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员工绩效考核不合格辞退合法吗?企业应按劳动法规定办理,需有合理证据支持。绩效考核标准应公示或告知员工,保留相关证据。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包括绩效标准、公告证据、培训调岗记录。企业对违纪职工应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严格按规定办事。辞退后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防止矛盾激化。辞退条件包括严重违纪、经济损失、损害消费者利益等。符合条件的职工按规定执行。

法律分析

一、正式员工绩效考核不合格辞退合法吗?

不合适。要以劳动法关于辞退的规定办理,比如调换岗位仍不能胜任则辞退才算是合法的;

企业需要做的:

1,绩效考核标准应当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经公示或已告知劳动者。

2,保留绩效考核、培训或调岗的相关证据。如用人单位以员工绩效考核不合格,进而认定其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对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的范围包括:绩效考核标准、绩效标准经民主程序制订并公示、公告证据、员工绩效考核材料、培训或调岗证据、培训或调岗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

二、企业辞退的原则

企业对违纪职工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切实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对于那些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后仍然无效的,可以按照规定予以辞退。

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按照规定办事。如发现辞退不当的,要及时纠正;发现确属企业领导人滥用职权打击报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企业对被辞退的违纪职工,要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不能简单从事,防止矛盾激化。辞退后,本人要求迁移户口的,按户口迁移规定办理。

三、辞退职工条件

企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可以辞退:

1、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2、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3、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4、不服从正常调动的。

5、贪污、盗窃、、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的。

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

7、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符合除名、开除条件的职工,按照规定执行。

结语

在正式员工绩效考核不合格辞退的问题上,企业需要遵守劳动法的规定。仅仅因为绩效不合格而辞退员工是不合法的,必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绩效考核标准,并公示或告知员工。同时,企业需要保留相关证据,包括绩效考核、培训或调岗的证据。对于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认定,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在辞退违纪职工时,企业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办事。对于辞退不当的情况要及时纠正,对于滥用职权打击报复的情况要进行严肃处理。在辞退职工时,企业应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防止矛盾激化。辞退后,如有迁移户口的要按规定办理。对于符合除名、开除条件的职工,企业应按照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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