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垃圾归城乡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并由乡镇进行处理。环保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而县级以上地方的环保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第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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