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组织的产生。 ( l )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的清算组织。 根据《 》 第191 条规定,公司在股东会决议解散的情况下,“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因此,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的情形下,清算组织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 ( 2 )命令公司解散的清算组织。 根据《 公司法》 第192 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因此,命令公司解散的情形下,清算组的组成人员不是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而是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并在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共同参与下进行清算,以示对清算过程的参与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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