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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取得的知识产权,离婚后取得收益,能否再次要求分割?
2024-07-18 15:48:57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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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导读:盛某是个画家,离婚时有10幅画已经卖出,得款1万元。另有 2 幅画已卖出,定价是 2800 元,但还未拿到现款,尚有 20 幅画没有出售。那么离婚时对已拿到手的1万元,其妻有权分得 5000 元。对于尚未拿到现款的2800 元,也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于没有出售的 20 幅画,其妻无权要求分得其中的一半。

法律分析:盛某的画是其个人智力成果,而书画作品的艺术价值、经济价值与承载作品的物质载体的价值是紧密结合为一体的。我们看到的一幅画,这件有形的艺术品上凝结着著作权与财产权两种不同性质但又相互关联的权利。



作品是无形的,它由创作者构思、安排,运用技法通过笔墨、颜料以线条、色彩、图形、笔画的形式产生于纸、绢、布等有形的 物质载体之上,以此反映作者的创作意图。作者通过线条、色彩、图形、笔画构成的美 术作品,产生的是著作权。

盛某有决定将其作品永久收藏、馈赠他人和依法出售等权利。只有在盛某决定并实际售出或经其他方式获得报酬时,经济利益才能实现。在其经济利益未实现前,尚不具备《婚姻法》规定的“所得的财产”的条件。

夫妻离婚时只能对现有财产进行分割,对没有实现其价值的东西不能估价予以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转化为具体的有形财产后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权,但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些知识产权的获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不开配偶一方的支持和帮助,如因转让专利获得的转让费,因发表作品取得的稿酬等,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知识产权收益应当包括已得收益和期待得到的收益。当然,这种期待得到的收益是将来可以明确取得的收益。比如,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和出版社签订了合同,关于稿酬的约定也是明确具体的,如果离婚时还没有实际拿到这笔稿酬,该稿酬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从出版物的特点来看,一部著作从出版到稿酬的支付需要一个过程,即有一个时间差。虽然实际取得稿酬可能会在离婚后的某个时间,但这并不能改变财产的归属,即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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