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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在上班途中受伤是否算工伤?
2024-07-18 15:45:17 责编:小OO
文档


教师上下班途中受伤是否算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只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时才属于工伤。其他情况不被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需按实际情况确定,包括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工作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法律分析

一、教师上下班途中受伤算工伤吗?

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属于工伤。其他的不属于。如果在交通事故中负非主要责任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企业员工的工伤认定需要按照实际的情况确定,按照相关的规定认定是否属于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

结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况才能被认定为工伤。此外,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以及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况也可认定为工伤。因此,教师上下班途中受伤并不一定算作工伤,具体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修正):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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