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荣誉金是什么 ?
2024-07-18 17:23:04 责编:小OO
文档


法律分析:

荣誉金的起源

发给定额荣誉金的追溯,距今已有三十多年历史。

1988年7月1日,为了表彰在中国人民战争时期入伍或者参加工作的干部的历史功绩,并激励他们保持和发扬传统,军事委员会决定授予离休干部中国人民功勋荣誉章。

于此,国家首次颁布《关于授予离休干部中国人民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简称“规定),《规定》明确授予离休干部中国人民功勋荣誉章的对象,提出四项优待举措,其中一项就是发给定额荣誉金。

02

享受对象及发放标准

离休干部荣誉金,享受对象为,符合荣获中国人民功勋3种荣誉章的任何一类对象:如中国人民红星功勋荣誉章(分为一、二两级)、中国人民功勋荣誉章、中国人民胜利功勋荣誉章。

发放标准,参考最早有关离休干部荣誉金的发放标准:荣获一、二级中国人民红星荣誉章者,每月发给30元;荣获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25元;荣获胜利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20元。

2008年,原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下发《关于调整离休干部荣誉金标准的通知》,确定从2008年7月1日起,调整离休干部荣誉金标准。调整后的荣誉金,相比原标准有了大幅增涨。

调整后的标准为:荣获一、二级红星荣誉章者,每月发给150元;荣获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130元;荣获胜利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100元。距离较近的一次为2017年离休干部再次调整了荣誉金,标准暂时不详。

03

荣誉金的发展

随着国家的繁荣发展,离休干部定额荣誉金的发放标准,得到了较大幅度提升,原军内享受的优待,移交地方后也一样得到优厚的保障。

在荣誉金的发放对象范围上,军路发现在国家规定标准内,享受对象也有扩大。譬如四川省宜宾市对在乡老复员军人参战荣获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每年分别按200元、400元、600元的标准发给荣誉金。

《江苏省实施办法》(第43号令)明确提出,领取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在战争年代荣立战功的,按照省规定的标准给予奖励。军路通过调查该省所辖地区,发现对在乡老复员军人等均有明确荣誉金标准。

江苏省划定的标准为:复员军人服役时立功受奖的,每年发给立功荣誉金,分别按照一等功每年600元,二等功每年480元,三等功每年360元的标准。除了终身荣誉金,放眼全国各地多数城市对现役军人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区分功勋大小,分别给予几百上千,甚至高达数万元的物质奖励。

当兵本身就是一种荣誉,而荣誉是军人流血流汗、牺牲奉献的见证。我们相信,军人荣誉的含金量越来越高,而建立健全贡献与优待相匹配的优待保障体系后,也将迎来一人参军、终身光荣的美好时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