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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绝大多数法定刑属于
2024-07-18 16:59:23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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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在我国,凡是触犯了刑法的,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判罚。大家一定要认真看哦。一、我国刑法量刑的原则是什么?我国刑法量刑的原则是犯罪事实、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刑法的法规。三者缺一不可,若一种行为虽然危害了公民和社会,但未在刑法中有合适对应的法规,也不会被认定为犯罪而量刑。确实属于罪行的,其行为也要和刑事责任相匹配,同时要看其社会影响,若只危害了一人,却在社会中引起轩然大波,也可能被判处重刑。以下是相关规定:(一)规定量刑的一般原则,是指人民在法定刑的范围内或基础上,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适用刑罚或者处罚轻重的指导思想和准则。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二)解读A、量刑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犯罪事实是量刑的客观根据,没有犯罪事实就无法确定犯罪,量刑就失去了前提。犯罪事实有广义与狭义之分,这里讲的犯罪事实是广义的犯罪事实。广义的犯罪事实是指客观存在的与犯罪有关的各种事实情况的总和。它既包括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也包括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因此,作为量刑根据的犯罪事实包括以下四项内容:1、(狭义的)犯罪事实。它是指犯罪构成要件的各项基本事实情况。查清犯罪事实就是要查明何人在何种心态支配之下,针对何种对象实施了危害行为,并造成了何种危害结果,侵犯了何种合法权益。另外,对于某些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来说,犯罪的事实还包括犯罪情节,这种情节称为定罪情节。犯罪事实是量刑的首要根据,也是正确认定犯罪性质、分析犯罪情节和衡量犯罪社会危害程度的前提。2、犯罪的性质。它是指犯罪行为的法律性质,即某一危害社会的行为经由法律规定并通过审判机关确认的犯罪属性,表现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应定什么罪名。在量刑前应当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运用犯罪构成的理论和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正确地认定犯罪性质。因为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不同的具体犯罪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所以确定了犯罪性质就意味着选定了与之相对应的法定刑,从而为准确量刑提供了准备。3、犯罪情节。刑法上的犯罪情节有两种:一种是定罪情节,即影响犯罪性质的情节,它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素。另一种是量刑情节,是指犯罪构成基本事实以外的其他影响和说明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各种事实情况。如犯罪的动机、手段、环境和条件,以及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直接或间接的损害后果,等等。这些事实情况虽然不影响定罪,但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量刑。这主要是因为量刑情节不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也有不同,因而量刑时所判处的刑罚也必然不同。刑法正是根据不同的量刑情节,对同一犯罪规定了不同的量刑幅度。因此,量刑时在确定了犯罪性质后,必须全面掌握犯罪情节,根据不同的情节,决定在哪个量刑幅度内或者以下裁量应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4、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它是指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结果的程度。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程度大小是区分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以及由此而决定的对犯罪分子是否适用刑罚、如何适用刑罚的重要根据。社会的危害程度,是由犯罪的一系列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综合而成的,包括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等。因此,正确地判断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必须将犯罪的各种因素全面综合地加以考虑,防止片面地强调其中某一方面的因素。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出现量刑畸重畸轻、罪刑不相适应的现象。B、量刑必须以刑法为准绳量刑必须以刑法为准绳,是指人民在认定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必须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刑、判什么刑、判刑轻重以及如何执行刑罚作出判处。依法量刑,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罪刑法定这一基本的刑法原则在量刑中的体现。量刑以刑法为准绳,主要是遵守以下规定:1、刑法总则中关于刑罚原则、制度、方法及其适用条件的一般规定。如对预备犯、中止犯、未成年犯罪人,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从犯、教唆犯、胁从犯的处罚原则;有关自首、立功、累犯、缓刑、数罪并罚等制度;有关从重、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刑罚处罚的规定。2、刑法分则中有关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及其量刑幅度的具体规定。刑法分则对每一具体犯罪都规定了法定刑,除极少数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外,绝大多数犯罪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在对实施了不同具体犯罪的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必须按照刑法分则所确定的法定刑进行。在一个罪有几个法定刑幅度的情况下,应按照与具体犯罪情况相对应的量刑幅度量刑。在量刑时超越法定的刑种和量刑幅度即为违法。二、刑法中的量刑基准第十一条【量刑基准】为防止量刑失衡,应当确立各罪的量刑基准,即按刑法分则构成规定,对已确定适用一定幅度法定刑的个罪,在排除各种轻重情节的情况下,依其一般既遂状态的基本事实而应判定的刑罚。第十二条【量刑基准的确定】非数额型一般典型犯罪,以法定刑中段略下为量刑基准。法定刑幅度为单一有期徒刑的,以该幅度的五分之二为量刑基准;法定刑仅为两个刑种的,以两个刑种的结合点为量刑基准(不同刑种的结合点,合议庭或独任庭可根据案情选择适用);法定刑为多个刑种的,以中间刑种或中间刑种的结合点为量刑基准,但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一年;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五年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二年;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数额型犯罪,以犯罪数额比对相应的法定刑幅度确定量刑基准。绝对确定法定刑的,以绝对确定的法定刑为量刑基准。本分则有规定的,从分则规定,但有故意犯罪前科的,基准刑不得低于拘役三个月。其中对于犯罪要看其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这四项决定了处罚的轻重和是否免除处罚。在刑法条文的基础上,选择和行为对应的刑法。任何量刑都不得超越刑法。自首、立功、未成年等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法律客观:

《刑法》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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