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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因未签订合同或劳动法被辞退,能否要求赔偿?
2024-07-31 20:18:15 责编:小OO
文档


根据您咨询的问题,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您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并可申请劳动仲裁。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用工满一个月后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直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若用工满一年仍未补订合同,则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有其他问题,请继续咨询,我将为您提供详细的法律分析和解决方案。

法律分析

这位咨询者,根据您咨询的问题呢,是属于您和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您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具体按您入职时间起算。如果主张不被受理的话,您别担心,您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相关的法律条文我都帮你收集好了,你可以参考一下,根据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您还有其他不了解的问题,不妨向我继续咨询,我会尽力帮你解答哦,并详细分析帮你解决法律问题。

拓展延伸

实习生因未签订合同或劳动法被辞退,能否主张违约赔偿权利?

实习生因未签订合同或劳动法被辞退,是否能主张违约赔偿权利,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雇佣关系应当建立在合同的基础上,合同具备约束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效力。如果实习生与雇主之间未签订合同,但实际上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实习生可以主张劳动法的保护权益,包括要求赔偿。然而,要主张违约赔偿权利,实习生需要证明雇主存在违约行为,例如未履行支付工资、提前解除合同等。因此,实习生应尽量保留相关证据,如工作记录、通信记录等,以支持主张违约赔偿权利的要求。最终的判断还需要根据具体法律和案例的解释来确定,建议实习生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具体的法律意见。

结语

根据您咨询的问题,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您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具体按您入职时间起算。如果主张不被受理的话,您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相关法律条文,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您还有其他不了解的问题,欢迎继续咨询,我会尽力帮您解答,并详细分析帮您解决法律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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