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上行文
法律依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五条 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正式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十六条 同级、同级各部门、上级部门与下一级可以联合行文;与同级和机关可以联合行文;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机关可以联合行文;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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