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能上诉,但可申请复议。仲裁费用退还条件包括撤回申请前退还50%的受理费、组成庭未开庭前退还10%的受理费,已开庭审理的不退还。特殊案件可根据难易程度和工作量确定退还额度。退款需填写审核单,经审定后办理退款手续。
法律分析
一、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能不能上诉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诉复议,但不能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人民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驳回或者不予受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的,人民不予受理。
人民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起诉。
人民基于案外人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人民裁定驳回或者不予受理案外人提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申请,案外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二、仲裁费用退回条件是什么
案件受理费的退款按下列规定办理(案件处理费原则上不予退回):
(1)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在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按仲裁应收受理费50%的比例退回。
(2)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在仲裁庭组成后且尚未进行开庭审理的,按仲裁应收受理费10%的比例退回。
(3)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庭组成并已进行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费用不予退回。
(4)特殊案件,仲裁委员会可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及审办案件实际投入工作量的多少来确定收取或退回仲裁费用的具体额度。
(5)案件受理费需要退回的,应由经办人员填写《案件受理费退款审核单》,报经案件受理部门负责人初审、主任审定后,到财务部门办理退款手续。
结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人民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诉复议,但不能提起上诉。仲裁费用的退回条件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如果申请人在仲裁庭组成前撤回仲裁申请,可退回50%的受理费;如果在仲裁庭组成后且尚未开庭审理,可退回10%的受理费;如果已经进行开庭审理,则不予退回。特殊案件的退费额度由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和工作量决定。退费需要经过相应程序办理。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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