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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的监理责任
2024-07-28 03:13:38 责编:小OO
文档


本文介绍了工程监理责任的范围和认定。工程监理责任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工程本身和工程质量。在工程本身方面,监理工作必须涉及,但若发生与工程本身无关的责任事故,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不承担责任。在工程质量方面,监理企业不仅要对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还对因工程质量事故引发的包括安全事故在内的其他事故承担责任。此外,工程监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和工程监理责任认定也进行了详细介绍。

法律分析

一、关于工程质量问题监理责任

工程监理责任的范围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首先,监理工作必须涉及工程本身,因为现场管理不同于工程管理。承包商对工程本身的质量负有责任,而监理人员则负责监督和管理这一过程,在监理责任范围内,若发生与工程本身无关的责任事故,追究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的责任是没有依据的。比如临时建筑、临时用电、搭设脚手架、各种建筑材料的装卸、现场运输设备运行等,因并不构成工程本身,因而即使发生责任事故,也不应追究监理企业或者监理人员的责任。

其二必须涉及工程质量,因为业主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工程监理企业作为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其权力、责任和义务是受业主委托而派生的,任何监理企业不可能超出业主委托职责外而产生新的权力和义务。所以,监理企业不仅要对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而且还必须对因工程质量事故引发的包括安全事故在内的其他事故承担责任。

根据《建筑法》、《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

1、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建筑法》第79条规定,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造成的损失,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工程监理责任认定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依据与建设单位签定的委托监理合同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由于工程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的不作为、失职或者渎职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不作为行为:

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委托监理合同履行监理的义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2、监理人员在现场发现施工企业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不予制止、不责令立即整改的;

3、发现工程存在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未发布暂停施工指令的;

4、工程监理企业未审查施工企业安全措施并督促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组织保障体系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的;

5、违反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不作为行为。

(二)失职或者渎职行为:

1、监理人员违章指挥或者发布错误指令;

2、将不合格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3、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4、对应检查的项目未检查,或者对应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未实行旁站监理的;

5、转让监理业务的,造成质量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

6、违反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失职或者渎职行为。

拓展延伸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如果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方面存在过错,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造成直接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因此,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方面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如果工程监理单位未能履行职责,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成损失,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

工程监理责任认定是工程监理企业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于工程质量问题,工程监理企业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工程监理责任范围内,若发生与工程本身无关的责任事故,追究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的责任是没有依据的。同时,工程监理企业不仅要对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而且还必须对因工程质量事故引发的包括安全事故在内的其他事故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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