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改进调查研究。
2.要精简会议活动。
3.要精简文件简报。
4.要规范表彰考核。
5.要加强工作统筹。
6.要简化公务接待。
7.要规范公务出访。
8.要改进新闻报道。
9.要严格文稿发表
10.要加强督促检查
一、机关的人民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3)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4)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5)管理、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6)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7)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8)管理集会、、示威活动;
(9)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10)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11)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12)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13)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下面有几个部门
内设部门有:、纪检监察局、警务督察局、人事训练局、宣传局、经济犯罪侦查局、治安管理局、边防管理局、刑事侦查局、出入境管理局、消防局、铁道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监所管理局、交通部、民航总局、国家林业局森林、交通管理局、法制局、国际合作局、装备财务局、禁毒局、科技局。
法律依据:《机关督察条例》
第一条 为了完善机关监督机制,保障机关及其人民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机关的督察工作,负责对所属单位和下级机关及其人民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负责。督察机构承担督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机关及其人民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机关行政首长负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关的督察机构为执法勤务机构,由专职人员组成,实行队建制。
第三条 设督察长,由一名副职领导成员担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关设督察长,由机关行政首长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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