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五条[非法出租、出借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
第二、
三、四款)]依法配备公务用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支出租、出借给未取得公务用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或者将公务用用作借债质押物的,应予立案追诉。依法配备公务用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支出租、出借给具有公务用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以及依法配置民用支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二)造成支丢失、被盗、被抢的;
(三)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第六条[丢失支不报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依法配备公务用的人员,丢失支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丢失的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二)丢失的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现实生活当中,对于刑事类型的案件进行立案处理的时候,是需要严格的把握相关的法律当中的规定的。比如说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支,涉嫌造成人员轻伤以上的后果的,将会被立案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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