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案件的性质。2、案件的繁简程度。在确定级别管辖时,有必要考虑案件的繁简程度,将简单的案件分配给低级别的人民,将复杂的案件分配给级别高的人民。3、案件的影响范围。案件的影响范围愈大,受理该案件的人民的级别愈高。
一、刑事简易程序自身特点
刑事简易程序较普通程序有很大的简化,但刑事简易程序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刑事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则不适用。
(二)刑事简易程序只能由基层人民适用。中级以上人民虽然也有第一审案件,但不能适用。因为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中级人民审理的是危害罪的案件,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案件,高级人民和最高级人民受理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或者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三)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和涉外的刑事案件不适用刑事简易程序。
(四)刑事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以达迅速审判的目的。如审判组织的简化,法庭审判程序的简化、审理期限的简化等。至于简化到什么程度均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是由、或当事人所决定的。
(五)审判组织简便。可以实行独任制。
二、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民事诉讼的管辖,即民事案件应由哪个审理,具体而言,管辖权问题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两个方面。
就级别管辖而言,一审民事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管辖,但是《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中级人民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管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就地域管辖而言,《民事诉讼法》规定以“原告就被告”为原则,即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如果同一个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辖区的,则这几个都有管辖权。同样,关于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也作了一些例外规定。
三、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如下:
1、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2、中级人民管辖危害、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高级人民管辖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管辖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包括以下几点:
1、级别管辖,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管辖的除外;
2、地域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3、移送管辖,上级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4、指定管辖,上级人民可以指定下级人民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审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条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高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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