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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贪污餐费上百万 受贿金额达百万能判多少年
2024-07-27 18:03:35 责编:小OO
文档


10月29日,王支农被起诉的信息,在中国检察网公开。

九派新闻注意到,他是河南许昌市第十中学原校长,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2021年4月12日被许昌市魏都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

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挪用罪,6月28日经检方决定,29日被许昌市魏都分局执行拘留;7月6日经检方决定,同日被许昌市魏都分局执行逮捕。

检方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到2018年,王支农利用校长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张某某共计25.3万元,为其谋取利益

比如2005年,王支农非法收受张某某0.3万元,承诺为其承包学校学校食堂提供帮助

2006年初至2015年7月,王支农先后20次非法收受学校食堂承包人张某某合计5万元,为张某某持续承包学校食堂提供帮助

到了2016年2月至2018年6月,王支农先后6次非法收受张某某共计30万元,为张某某持续承包学校食堂提供帮助

除了这些,王支农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安排学校老师从学习管理的学生餐费用支取共计102万元,非法据为己有

比如,2016年12月6日,王支农安排学校老师从学校管理的学生餐费中支取50万元,为其儿子购买房子

仅仅过了9天,杨某某前来归还此前借的钱也被王支农占为己有。这笔钱是2015年8月,王支农利用校长的职务便利,安排学校老师从学校管理的学生餐费中支取50万元,出借给杨某某个人使用。2016年2月26日,杨某某归还30万元。这次他来还剩余的20万

过了10个月,王支农又安排学校老师从学校管理的学生餐费中支13万元,为其儿子购买汽车

后来,他又多次安排学校老师从学校管理的学生餐费中支取共计19万元,供其个人消费

王支农被采取留置措施后在被调查期间,如实供述了调查机关还未掌握的其本人的挪用罪和贪污罪犯罪事实

王支农在调查阶段已全额退赃

许昌市魏都区认为,被告人王支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支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支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产,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支农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受贿金额达百万能判多少年

涉嫌受贿罪,数额较大,可以判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具体量刑看情节。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贪污受贿司法认定是怎样的

一、构成贪污罪的界限

贪污罪作为一般贪污行为特殊形式,除具有一般贪污违法行为的共性之外,还具有自身特性。构成贪污罪的贪污行为的,还具有贪污数额与情节上的要求。因此,认定贪污罪与一般贪污违法行为时,应把握以下方面:

1)要看行为人贪污的数额是否达到5千元人民币。其中,贪污的数额按累计方法计算。对于行为人贪污的数额达到5千元人民币的,无论其情节如何,均构成贪污罪;而对于贪污的数额尚未达到5千元人民币的,一般应视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

2)要看行为人的贪污情节。其中,贪污情节主要针对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人民币的贪污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人民币,贪污情节较轻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人民币,但是贪污情节较重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是贪污罪。其中,贪污的情节是否属于较重或较轻范围,一般应从要以下方面进行综合分析、界定:1)看行为人的一贯表现;2)看行为人贪污行为的动机和目的;3)看行为人所贪污的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性质、用途;4)看行为人贪污的手段;5)看贪污行为所造成的后果;6)看行为人的悔罪表现。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人民币,但具有贪污救灾与抢险及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及其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二、挪用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挪用罪与贪污罪两者在客观上都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两者在客观上均是利用职务之便;主观上两者都是出于直接故意。但是,作为两种不同犯罪形式又有如下区别:

1)对犯罪客体侵犯程度与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前者只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三种权能,而后者侵犯了包括出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的公共财产所有权的四种权能;就犯罪对象而言,前者为和特定公物,后者为公共财产。

2)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使用,后者是占有财物。

3)犯罪的目的不同。前者只是暂时使用,后者为永久占有。

4)犯罪的危害程度不同。挪用的数额并不等于对所有者造成的实际损失额,的本息要全部归还或追缴;而贪污数额就是对所有者的财产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

5)构成犯罪的时限要求不同。前者挪用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非营利性的合法使用的,必须非法控制超过三个月未还才构成犯罪;而贪污罪只要非法占有了公物即构成犯罪。

6)在特定情况下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挪用未超过一万元归个人进行非营利性的合法使用时,超过三个月后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不认为犯罪;而贪污行为一经实施,即使在案发前全部退赃也不影响其犯罪的构成。

7)量刑程度不同。后者要比前者处罚重。

三、贿赂与馈赠的区别

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

2)往来财物的价值;

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

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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