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扣车不需要收费,但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来领取车辆时如有逾期就要缴纳相应的费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1、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做出决定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2、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事故车辆。
一、一般交通事故扣车多久呢
交通事故车辆的扣留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5日,特殊情形经批准后不得超过65日。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二、交通事故汽车多久可以拿出来
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严禁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第五十一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1、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做出决定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2、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事故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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