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区别:
1、设立的机关不同。派出机关由上一级经批准后依法设立,派出机构一般由某一级的工作部门如厅局委办依法设立;
2、权限的范围不同。派出机关的职能是综合的、权限是多方面的,对所管辖的某一地域范围具有相当于一级的管理职能。派出机构则是基于某一单一的行政职能而设立的,它的权限单一而仅就某一类行政事务行使职权;
3、两者的名称存在差别。派出机关只有三类,即在行政公署、区公所和事处前分别加上所在地、市、市辖区或乡、民族乡的名称即可。而派出机构的名称很难概括,往往在其名称前要反映出设置这一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同时又要反映出该派出机构管辖地域的名称,如北京市海淀分局北太平庄派出所。
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第六十
省、自治区的在必要的时候,经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县、自治县的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经上一级批准,可以设立若干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