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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的财产保全问题
2024-07-28 06:05:31 责编:小OO
文档

离婚案可以进行财产保全,需要经当事人申请并获得许可执行。根据法律规定,涉外仲裁机构应将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裁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申请,申请人起诉时可以选择采取诉前保全的或其他有管辖权的。如果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导致被申请人财产损失并引发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管辖。

法律分析

一、离婚案能不能进行财产保全

1、离婚案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但需要经当事人申请,且获人民许可,由人民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采取保全的,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裁定。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二、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的管辖是什么

1、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申请。

2、采取了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的管辖:在人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原则上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这里需要注意:(1)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与案件的管辖不同。此时本来没有管辖权的可能因为有采取财产保全的管辖权并实际采取了财产保全而取得了管辖权,此系特殊规定。

申请人起诉也并非只能向采取诉前保全的人民提起,而是有选择权。

人民在审理国内经济纠纷案件中,如受诉人民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不能因对非争议标的物或者对争议标的物非主要部分采取诉前保全措施而取得该案件的管辖权。这是对因诉前财产保全而取得管辖权的。

3、当事人申请财产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起诉,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管辖。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离婚案可以进行财产保全,但需经当事人申请并获得人民许可。涉外仲裁机构应将申请提交当事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裁定。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的管辖由财产所在地的人民负责。申请人起诉时,可以选择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提起诉讼。如果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引发的诉讼,由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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