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行政规章是由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设区市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依据: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三条 部门规章由部门组织起草,地方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组织起草。
部门可以确定规章由其一个或者几个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可以确定规章由其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