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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及表现
2024-07-26 00:17:05 责编:小OO
文档


法律分析:

一、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行政执法随意性较大。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行政机关执法缺乏严肃性,部分行政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对其合法性缺乏必要的审查,执法随意性较大,行政执法规范化程度有待提高。

二是行政执法的强权性突出。缺乏民主性和程序抗辩是我国行政执法中的一大弊病。在行政管理中,行政机关习惯于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视为行政管理的被动接受者,行政权力的运行方式以直接干涉和命令服从为主,总是高高在上地发号施令,很少进行平等交流,不能摆正行政关系之中双方当事人的位置,通过协商、对话或者赋予相对方足够的程序抗辩,使相对方在参与行政活动的过程中充分行使其知情权和抗辩权,从而最终达到自觉自愿履行义务的目的。有的执法人中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不履行事先告知义务,剥夺了行政执法相对人的申辩权;有的行政机关不告知行政执法相对人获得法律救济的途径,剥夺了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法律权利;有的土地确权案件,房屋登记没有证据,仅凭草图或复印件作行政决定;有的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不经司法鉴定,自作主张,强行认定,使行政处罚不具备法定事实要件,导致因行政处罚主要证据不足而败诉。

三是行政执法的趋利性明显。行政机关执法活动既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密切相关,又同行政机关自身利益存在一定联系,在处理两者关系时,应当优先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利益。然而在现阶段,多数基层执法队伍经费主要来源是罚款和收费,使行政执法与执法者的自身利益直接挂钩,造成执法行为与执法目的严重背离。有的基层经济管理部门随意冻结企业资产;有的部门行政处罚不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而是拿没有法律效力的部门规定或会议纪要作处理依据,导致违法行政。一些部门之间有利争着上,无利躲着走,严重违背法律赋予其职权的目的,不仅容易造成行政执法密集地带,严重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正常生产生活,而且能够导致行政执法的空白地带,对于自身利益无关的,各行政机关都不想管、不愿管,甚至互相推诿、扯皮,使行政相对方有机可乘。

四是行政执法管理的无序性客观存在。依法行政本是十分严肃的工作,但在当前,行政管理秩序存在混乱现象。在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置上,由于部门设置不尽合理,以致职能重叠,职能不清,容易出现多头管理、重复执法等现象。在执法主体职责上,分工不明,职责不清,以致出现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尤其是基层行政执法部门越权执法,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和无权处理的事项作出处理。有的对相邻县或农垦系统的土地和林地进行确权,有的乡(镇)林管站越权变更县级以上颁发的林权证。在执法过程中,经常出现不遵守法定程序,不出示执法证件,不告知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的依据,不使用合法的罚没收据,不指明执法依据,不交代行政相对人应享有的权利,不做询问笔录,不立案不调查取证等一系列问题。在执法处理结果上,不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与相对人进行无原则的讨价还价,同类不同罚,同事不同罚,或者亲者轻罚,疏者重罚等,处罚标准不统一,显失公正,往往引起民怨,酿成纠纷。

五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的对抗性不容忽视。近年来行政机关对行政审判的配合程度有所提高,但不协调现象仍然存在。一些行政部门对行政权受到行政诉讼的约束和审查,甚至当被告不理解,对行政审判存在消极对抗情绪。个别行政机关在诉讼中不能积极配合,甚至有的不答辩、不应诉、不出庭、不举证。作为行政民主化的标志,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意义重大,不仅能够加强部门领导对本部门工作的了解,而且能够促进领导了解,有利于案件及时高效处理。但在审判实践中,行政首长出于怕丢面子,怕担风险等心理,不愿出庭应诉,多数只派一般工作人员到庭应付,有的只委托律师出庭,行政首长出庭率极低。2008年以来,行政首长出庭的仅有4件,占全部案件的2%。民告官不见官,导致行政相对人认为官官相护,情绪对立,致使行政争议难以处理,甚至形成缠访缠诉,处境尴尬,审判失去尊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条 各级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条 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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