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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范围
2024-07-25 20:07:45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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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规定,货物贸易最惠国待遇原则主要适用于下列范围:

(1)关税和有关费用。根据第1条第2款的规定,一切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关税和费用,适用最惠国待遇原则。

除关税外,这些费用包括:①对进出口本身征收的任何形式的费用,如进口附加费、变动关税或出口税等;②与进出口相关的任何形式的费用,如海关手续费、领事税、质量检验费等。

(2)与进出口有关的国际支付转账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如由对进出口国际支付征收的一些税金或费用。

(3)征收上述税、费的方法。例如征收关税时需要对进口商品的价值进行评估,所使用的评估标准、程序和方法均应以相同的待遇标准在所有成员间平等地实施。

(4)与进出口相关的所有规章与手续方法。如对进出口在一定时间内规定特定的信息披露要求或说明。一巳规定这种要求,就必须是对所有成员的平等的要求。

(5)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的征收,如销售税、由当地征收的有关费用等。

(6)任何影响进口商品在进口国国内销售、购买、提供、运输、分销等方面的法律、规章及要求等。如对进口产品的品质证书的要求,对进口产品移动或运输或储藏或零售渠道的要求,对产品的特殊包装及使用的等。

总之,《1994年关贸总协定》货物贸易最惠国待遇原则意味着各成员方同意提供最惠国待遇,在成员方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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