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不可以作废重开,因为电子普通具有可复制性,无法回收的特点,所以电子普通一旦开具暂不能作废。电子普通开具后,如果当事人发现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应开具红字电子普通,无需退回电子普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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