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通过制定相关,支持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以及市场化运作的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到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修复工作中。长江保专门章节对长江流域生态保护修复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确立了国家对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实行以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恢复相结合的治理原则。该法律还明确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的要求,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财政、生态环境保护等部门共同制定相关鼓励制度。
为了吸引社会资本,需要明确其营利点,即通过生态保护修复实现盈利,从而引导社会资金有效地投入到生态修复工作中。自然资源部在生态修复保护方面,将重点开展长江流域生态保护修复重大问题的研究,包括长江流域自然环境本底及变化调查、长江上下游水平衡研究等。这些研究有助于找准生态保护修复中的关键问题,并尊重自然规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第六十三条,长江流域中下游地区县级以上地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项目、资金、人才、管理等方面对长江流域江河源头和上游地区实施生态环境修复和其他保护措施给予支持,增强长江流域生态脆弱区实施生态环境修复和其他保护措施的能力。通过这样的措施,国家有效地鼓励了社会资本投入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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