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根据《民法典》规定,承租人应返还租赁物,符合约定的使用状态。若继续使用租赁物且出租人未提出异议,则原合同有效但期限为不定期。房屋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时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
法律分析
商铺租赁合同到期后优先权存在,即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拓展延伸
商铺合同到期后优先权的法律保护及终止条件
商铺合同到期后,商户是否享有优先权是一个关键问题,法律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商铺合同到期后,商户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享有续租或优先购买的权利。这种优先权的保护是为了维护商户的合法权益,确保其经营的延续性。然而,优先权并非无条件的,法律也规定了一些终止条件。例如,商户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或违反其他合同条款,法律可能会剥夺其优先权。因此,商户在合同到期前应当遵守合同条款,以确保优先权的有效性。同时,商户也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相关机构提出申请,以行使其优先权。总之,商铺合同到期后的优先权享有一定的法律保护,但也需要商户自身的合规经营和及时申请,以确保其权益的实现。
结语
商铺租赁合同到期后的优先权是商户的重要权益,法律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商户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这一权利的保护旨在确保商户的经营延续,并促进商业租赁市场的稳定发展。然而,优先权并非无条件的,法律也规定了一些和终止条件。因此,商户在合同到期前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保持良好合规经营,并及时行使优先权。通过合规经营和及时行动,商户可以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实现优先承租的权利。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章 交付 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
合同约定面积
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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