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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市生育保险医疗费及生育津贴的一般规定
2024-07-26 03:36:05 责编:小OO
文档


本文介绍了生育保险医疗费及生育津贴的一般规定。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超出规定费用的医疗费用由职工个人承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用则按照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需要休息治疗的,可以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法律分析

生育保险医疗费及生育津贴的一般规定如下:

1. 生育医疗费用。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2、生育津贴。

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拓展延伸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规定是保障妇女和家庭权益的重要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章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费。其中,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按照生育医疗费用项目和生育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确定。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应当纳入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实行社会统筹,个人不缴纳生育医疗费用。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章第五十七条也明确规定了生育津贴的规定。生育津贴按照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期限计发。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期限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的职工平均工资30年计算。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职工,其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期限自职工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结束之日开始计算。

综上所述,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规定是保障妇女和家庭权益的重要法律法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应当纳入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期限自职工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结束之日开始计算。

结语

生育保险医疗费及生育津贴的一般规定如下:

1. 生育医疗费用:

-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 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

-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2. 生育津贴:

- 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以上是生育保险医疗费及生育津贴的一般规定,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律依据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四章 计划生育服务 第二十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四章 计划生育服务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支持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建立健全孕产妇、新生儿危重救治体系,保障母婴安全和健康。科学规范开展计划生育技术和生殖健康服务。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四章 计划生育服务 第十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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