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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人员挪用600余万获刑五年!
2024-07-26 03:36:33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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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压力大,住房问题难可以说是让很多人饱受困扰,但是这并不是违法犯罪的理由。近日,一公司财务人员挪用600余万获刑五年的案件审理。财务人员王某因住房问题挪用,数额越来越大,后又沉迷于炒股和网络直播,直至公司发现营业款亏空而案发。3月18日,该院经审理,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五万元,同时责令王某退赔公司经济损失。王某案发前在两家公司任职出纳。期间,上述公司使用王某名下银行卡用于公司日常经营。王某利用其担任上述职务的便利,私自侵占两家公司营业款共计人民币 607万余元,用于购买住房、炒股、打赏主播等用途。经被害单位报案,王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检方认为,王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提请依法对王某定罪处罚。王某及其辩护人对检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认为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庭审过程中,检方当庭出示了王某的供述、证人证言、商品房买卖合同、股票账户情况、股权协议、审计报告等证据材料。经法庭质证,王某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未提出异议。王某当庭表示已经认识自己的错误,希望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后认为,王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关于辩护人认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王某虽经机关传唤到案,但同期其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被机关立案侦查并处于取保候审阶段,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主观上具有就本案的犯罪事实将自己纳于司法机关控制并接受处理的心态,依法不应认定为自首。鉴于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在量刑时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王某未提出上诉,判决现已生效。律师表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本罪的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分别为6万元、100万元,即职务侵占金额达到6万元,即可够罪。司法实践中,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时常发生。为有效防范公司员工的职务侵占行为,公司内部应不断加强制度管理,尤其是财务制度管理,不断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尤其不可出于特殊目的将员工个人银行卡用于公司日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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