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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刀具类型是怎样规定的
2024-07-26 03:17:41 责编:小OO
文档


1、匕首,除人民和人民作为武器、警械配备以外,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的,须由县以上主管单位出具证明,经县以上机关批准,发给《匕首佩带证》,方准持有佩带;三棱刮刀仅限机械加工人员使用,不得带出工作场所。

2、制造管制刀具的工厂、作坊,须经县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批准,发给《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方准生产;管制刀具样品及其说明(名称、规格、型号、用途、数量)须送所在地县、市备案。

3、经销上述管制刀具的商店,必须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批准。购销要建立登记制度,备检查。

4、购买管制刀具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县、市(分局)申请《特种刀具购买证》,凭证购买;和,由县、团以上单位凭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函件,向指定单位定购;三棱刮刀,凭单位介绍信向批准经销的商店购买。

5、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销售。

一、涉嫌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后果

根据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规定,非法携带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天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如果非法携带这些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5天以上10天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管制刀具认定标准

1、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

(1)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

(2)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

(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

(4)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2、未开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径R大于2.5毫米的各类武术、工艺、礼品等刀具不属于管制刀具范畴。

3、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马刀等刀具的管制范围认定标准,由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机关参照本标准制定。

注意:其中的术语

1、刀柄:是指刀上被用来握持的部分。

2、刀格(挡手):是指刀上用来隔离刀柄与刀身的部分。

3、刀身:是指刀上用来完成切、削、刺等功能的部分。

4、血槽:是指刀身上的专用刻槽。

5、刀尖角度:是指刀刃与刀背(或另一侧刀刃)上距离刀尖顶点10毫米的点与刀尖顶点形成的角度。

6、刀刃(刃口):是指刀身上用来切、削、砍的一边,一般情况下刃口厚度小于0.5毫米。

7、刀尖倒角:是指刀尖部所具有的圆弧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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