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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农产品应如何计算进项税?
2024-07-25 13:48:19 责编:小OO
文档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专用或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的,以专用或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额为进项税额;2、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专用的,以专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3、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或收购的,以农产品销售或收购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所称销售,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而开具的普通。

进项税转出的情况

对出口企业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设备,海关免征进口环节的和消费税,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征、消费税,来料加工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征、消费税,但其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1.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和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二)款进项税额的处理计算规定,适用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除出口卷烟外,适用免税的其他出口货物劳务的计算,按照免税的统一规定执行。

交际应酬费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不可以。根据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交际应酬消费不属于生产经营中的生产投入和支出,是一种生活性消费活动,而是对消费行为征税的,消费者即是负税者。因此,交际应酬消费需要负担对应的进项税额。同时,交际应酬消费和个人消费难以准确划分,征管中不宜掌握界限,如果对交际应酬消费和个人消费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收,容易诱发偷避税行为。因此,为了简化操作,公平税负,对交际应酬消费所用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所以,交际应酬费是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

全面提升贫困地区农产品供给水平和质量从哪些方面着手

1、加快农产品标准化体系建设。以优质、安全、绿色为导向,加强贫困地区农产品原产地保护,支持开展标准化生产示范。鼓励和引导农业院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依托贫困地区资源禀赋,培育和研发适合不同贫困地区的农产品品种,因地制宜推广先进适用种养技术。开辟贫困地区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或登记的绿色通道,鼓励贫困地区制定特色农产品地方标准,开展标准化生产。在贫困地区推广食用农产品安全控制规范和技术规程,推广应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扩大贫困地区特色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覆盖面。加强贫困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强化产地与消费地监管信息共享、协调对接。(农业农村部、科技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和各有关省级负责)2、提升农产品规模化供给水平。支持贫困地区深入挖掘特色农产品品种资源,优化农产品品种和区域布局,做大做强产业规模。鼓励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电商企业、大型超市采取“农户+合作社+企业”等模式,在贫困地区建立生产基地,大力发展订单农业,提高农产品供给的规模化组织化水平,增强农产品持续供给能力。落实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扶持贫困地区提升农产品储藏保鲜、分拣分级等能力,提高贫困地区农产品初加工率。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向贫困地区县域、重点乡镇、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和产业园区集聚。(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商务部等和各有关省级负责)3、打造区域性特色农产品品牌。指导贫困地区以省、地级市或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为单元统一制定区域性扶贫产品标识,采取共享共用共推等方式,合力打造区域性特色农产品品牌,提高贫困地区特色农产品的辨识度。组织各类媒体通过新闻报道、公益广告等多种方式,运用新媒体平台资源,广泛宣传贫困地区发展特色农产品的经验做法,推介农产品品牌。依托全国“质量月”、“中国品牌日”等专项活动,鼓励贫困地区开展特色农产品、民族手工艺品等品牌展示和推介。加强对贫困地区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和相关合作社的信用监管,对市场主体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宣传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等和各有关省级负责)

免税农产品有哪些

免税农产品免的是。免税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初级农产品,这些初级农产品必须是农业生产者(指个人或单位) 自产自销的才能免税。

免税农产品包括哪些

免税农产品包括主要包括以下六种:一、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初级农产品的具体范围由《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确定。二、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自2008年7月1日起,根据《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三、制种企业在特定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2010年12月1日起,根据《关于制种行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的规定,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四、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自2012年1月1日起,根据《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所述蔬菜的范围。五、部分鲜活肉蛋产品自2012年10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的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1.免征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2.免征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六、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根据《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 该内容由 杨飚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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