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如下: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进项税额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2.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
3.试点纳税人可以采用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等方法计算进项税额。
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扣除的方法:
1、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专用或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的,以专用或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额为进项税额;
2、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百分之三征收率计算缴纳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用的,以专用上注明的金额和百分之九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取得农产品销售或收购的,以农产品销售或收购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百分之九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百分之十三率货物的农产品,以农产品买价和百分之十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额。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当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下列扣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和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从销货方取得专用抵扣联上注明的税款;
2、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所支付给农业生产者或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款,取得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按百分之十抵扣进项税额;
3、购进中国粮食购销企业的免税粮食,可以按取得的普通金额按百分之十抵扣进项税额;
4、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按运费结算单据所列运费和基金金额按百分之七抵扣进项税额;
5、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有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上注明的金额,按百分之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6、企业购置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可凭借购货所取得的专用所注明的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回答涉及到的法律依据: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四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方法(一)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1、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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