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场销售自产农产品可以开专票。
农民个体经营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可以开具专用,也就是通常说的“农产品收购”,只要符合相关规定和条件。农民个体经营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可以按照税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具农产品收购,并按照规定报送税务部门备案。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农产品收购具有较高的证明力,需要认真填写,确保真实、准确、完整,避免因为填写错误或不规范而导致的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在销售自产农产品前,先向当地的税务部门咨询相关规定和程序,以确保符合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
开具专用需要符合以下标准:
1 、纳税人资格:开具专用的单位必须是纳税人,具有纳税人资格;
2 、内容:专用的开票内容必须是该单位生产经营所需的物资和劳务费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3 、开票金额:专用的开票金额必须与实际交易金额相符,不得超出实际交易金额;
4 、抬头:专用必须按照实际交易的抬头开具,不得开具与实际交易不符的;
5 、暂不得购买:一些特定行业或者企业,可能会出现暂时不能购买专用的情况,此时需要遵守相关规定,暂时不得购买专用。
综上所述,开具专用的具体标准可能会因不同行业或企业的业务特征和税务规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要求以当地税务部门和相关行业的规定为准。在开具专用时,单位应当认真核对开票金额和抬头等信息,确保符合相关标准,避免因开票错误而引发的税务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的免税、减税项目由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专用的购买方开具专用,并在专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专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