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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农资产品,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
2024-07-25 13:52:44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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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之所以规定参照执行而非直接适用,主要是因为消费者权益保的调整范围是生活消费而非生产经营消费。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从性质上讲属于生产消费,但考虑到《消费者权益保》立法之时,我国农村普遍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方面农业生产力和农民的经济能力不高,另一方面假农药、假化肥、假种子等农用生产资料坑害农民的情况还很严重,农民受损害后又没有适当的途径寻求保护。为体现对农民权益的特殊保护,在维持消费者权益保调整范围不变的前提下,消费者权益保对农民购买、使用农资产品作了参照适用的规定。与一般的消费维权相比,农民在农资消费时的维权主要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农民的消费知识不足,权益易受侵害。农资产品本身的技术性、专业性比较强,农民往往很难对农资产品的质量、主要成分、规格、效用等方面的内容了解透彻,因此对假冒伪劣的农资产品缺乏鉴别力,导致权益容易受到侵害。二是农资领域的消费维权举证难。农民在购买、使用农资产品时,大多没有索要销售或者购货凭证的习惯,也不注意留存包装袋、农资样品等证据,导致纠纷出现时举证困难。同时,农业生产的周期性长,农民即使在购买、使用农资产品时留存了相关证据,也很可能由于期间太长而丢失原始证据。三是农资产品纠纷的鉴定难度大。农资产品纠纷的鉴定存在三大难点:首先,鉴定程序启动难。一般农资产品的质量问题并非在短期内可以发现,比如种子,有些在播种后直至收成时才会发现可能存在质量问题。再如,化肥和农药的施用有浓度配比和作用时间问题,农民与农资经营者往往在农资本身存在质量问题还是农民使用不当方面存在争议时,如没有保留样品则无法鉴定。其次,因果关系确定难。农业生产的周期性长,并受气候、环境、土壤、合理施用等多种因素影响,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素质也千差万别,因此很难确定导致农民损失的具体原因。最后,损失数额鉴定难。与一般生活消费不同,农资产品消费是一种生产性消费。农资产品消费的这一生产性特点,使由于农资产品质量导致的农民损失,既包括购买农资产品的直接损失,也包括农作物损毁、减产或者绝产等间接损失,在实践中很难确定。四是农资消费维权成本高。农资产品纠纷的鉴定费用较高,这使许多农民在权衡利弊后,放弃维权。鉴于农民购买、使用农资产品的权益保护问题,如保护主体、说明义务、赔偿责任等,依据消费者权益保和农业法、种子法及《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基本可以满足权益保护的要求,因此,对农资产品消费仍维持参照执行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是否有十倍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没有关于十倍赔偿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相关延伸】问: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怎么办?答: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提起诉讼。

消费者权益保赔偿标准

消费者权益保赔偿标准:《消费者权益保》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赔偿消费者几倍

《消费者权益保》规定的是赔偿消费者三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相关延伸】问: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该怎么办?答: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提起诉讼。

消费者权益保的调整范围是什么?

《消费者权益保》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根据本条规定,《消费者权益保》的调整范围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消费者权益保规定的“生活消费”,是指为个人或者家庭生活需要而消费物质资料或者精神产品的行为。“生活消费”的内涵是丰富的,不能将其仅仅理解为吃穿的消费,它既包括衣食住行等生存型消费,也包括职业培训等发展型消费,还包括文化旅游等精神或休闲型消费;同时,“生活消费”的范围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发展,过去不认为是生活消费的,现在或者将来可能成为生活消费,如网络消费,未来还有可能出现太空旅行消费等。“为生活消费需要”的内涵丰富,涵盖范围较宽,可以为法律适用留有余地。此外,消费者既包括商品的购买者,也包括商品的使用者,还包括服务的接受者。消费者不限于与经营者达成合同关系的相对方,购买商品者的家庭成员、受赠人等使用商品的人都是消费者权益保规定的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假货如何赔偿

1、经营者销售假货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该内容由 陈春旭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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