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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是怎样的
2024-07-25 23:05:22 责编:小OO
文档


本文主要介绍了生育医疗费用的待遇支付方式和相关规定。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符合生育保险规定且包含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实行按单元、按病种定额付费,即时结算。具体来说,产前检查费定额标准为1000元,分娩住院费用按病种不同等级医院定额结算标准支付,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包括多种手术方式。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保障生育医疗费用的合理使用,促进妇女和家庭的健康。

法律分析

一、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支付方式

根据生育保险规定,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符合生育保险规定且包含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包括这些并发症和合并症)实行按单元、按病种定额付费。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算,生育保险目录范围内个人自付的费用和目录范围外自费的费用由个人承担,其余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支付标准

(一)产前检查

产前检查费定额标准为1000元。其中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检查费用为300元;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检查费用为500元;妊娠满7个月及以上引产的,检查费用为1000元。

(二)分娩住院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按病种按不同等级医院定额结算标准支付参保职工分娩住院费用。(详见附件)

(三)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

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为300元,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为600元,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为1500元,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为2000元。

(四)计划生育手术

1.放置宫内节育器、取出宫内节育器和经宫腔镜取环术分别为300元、300元和2000元;

2.避孕药皮下埋植术或取出术为300元;

3.输卵管结扎术为800元,输精管结扎术为800元;

4.输卵管复通术为1000元,输精管复通术为1000元;

5.人工流产或引产术参照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医疗费用结算标准执行。

拓展延伸

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方式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生育医疗费用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病种、分娩或者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支付方式。

首先,生育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因此,符合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条件的,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其次,生育医疗费用也可以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的支付方式。

最后,生育医疗费用还可以由社会公益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中属于公共卫生领域的,可以由社会公益基金支付。

综上所述,生育医疗费用的支付方式有三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由用人单位支付、由社会公益基金支付。

结语

根据生育保险规定,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支付方式实行按单元、按病种定额付费,即时结算。生育保险目录范围内个人自付的费用和目录范围外自费的费用由个人承担,其余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支付标准包括产前检查费定额标准、分娩住院费用、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法律依据

精神卫生法(2018-04-27) 第六十九条 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对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城市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供养、救助。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确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可以采取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护士条例(2020-03-27) 第四条 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护士条例(2020-03-27) 第六条 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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