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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服二审判决的救济途径
2024-07-25 21:40:31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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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审判遵循的是二审终审制,二审判决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于不服二审判决的救济途径,就是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应当再审。第一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对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第一百八十人民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

(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再审。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决定对人民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第一百九十条人民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派员出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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