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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和勘验应注意的问题,物证和书证有什么区别
2024-07-25 21:50:29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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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和勘验应注意的问题,物证和书证有什么区别

如何勘验和检查

1.现场勘验

(1)保护好现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机关派员勘验。接案后,侦查人员应当迅速赶到案发现场,并保护好现场。

(2)侦查人员进行现场勘验时,必须持有机关或的证明文件。

(3)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还应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

(4)侦查人员在现场勘验时,应当及时向现场周围的群众、被害人、目睹人、报案人等调查访问,收集、固定和保全各种证据。

(5)现场勘验的情况应制成笔录,侦查人员、参加勘验的其他人员和见证人都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2.物证检验

(1)必须及时、认真、细致地对物证进行检验,如果需要专门技术人员进行检验和鉴定的,应当指派或聘请鉴定人进行鉴定。

(2)物证检验应当制作笔录,参加检验的侦查人员、鉴定人和见证人均应签名或者盖章。

3.尸体检验

(1)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或者开棺检验,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2)尸体检验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由侦查人员、法医或医师签名或者盖章。

4.人身检查

(1)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聘请法医或医师严格依法进行,不得侮辱被检查人的人格。

(2)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必要时,可以强制进行。但对被害人的人身检查,不得强制进行。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3)人身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由侦查人员和进行检查的法医或医师签名或盖章。

5.侦查实验

(1)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进行侦查实验时,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检察长对自侦案件也可批准进行侦查实验。

(2)应当由侦查人员进行侦查实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聘请有关人员参加,也可以要求犯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参加。

(3)侦查实验的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侦查实验笔录,由参加侦查实验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审查案件的时候,对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复验、复查可以退回机关进行,也可以由自己进行。对于退回机关的,也可以派员参加。复验、复查应当遵守的法律程序和规则与勘验、检查相同。

物证

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以及其他可能揭露犯罪和查获犯罪嫌疑人的实物和痕迹。物证的特点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存在状况等来发挥证明作用的。物证的客观性较强,比较容易查实,在证明活动中不仅应用广泛,而且有其他证据不能替代的作用。例如,可以提供线索,确定侦查方向,有时借助物证能够破获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可以借助物证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敦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代罪行等。物证的收集是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收集物证主要通过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方法来进行。收集和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宜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物同等的证明力。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制作人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附有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所有已经收集到的物证都必须妥善保管,任何人都不得使用,更不允许毁坏;对于可能产生环境和精神污染的物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管和处置。案件中的物证能附卷的都应当附卷保存。移送案件时,应当将物证随同案卷一并移送。

书证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在理解书证的概念时,应当充分注意到,现代先进技术为人们相互之间的往来所提供的手段越来越丰富,诚如人们一般所了解的,书证表现形式通常是文字,但也可是图表或符号;形成书证的惯常工具是纸和笔,但并不拘泥于此。

书证与物证的区别是:书证以其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则以其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如果一个物体同时以上述两种方式发挥证明作用,它就既是书证又是物证。例如,发案现场收集到一封书信,内容与被害人死亡原因有关,属于书证,同时又需要鉴定是否为被害人本人所写,则为物证。这在理论上有时称为物证书证同体。

由于书证都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而且大多是在诉讼开始前就已形成,所以一经收集并查证属实,就可以比较直观地证明案件中的一定事实,在诉讼证明中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有些书证可以直接证明案件的性质,被告人等的作案动机和目的;可以揭穿犯罪分子的狡诈和虚假的供述;可以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在处理涉及经济类犯罪的诉讼中,可以说,书证是不可缺少的证据。

书证的收集程序与物证基本相同。司法人员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书证的副本、复制件,只有经与原件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是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同等的证明力。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印件,制作人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附有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存放何处的说明,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扣押文件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对被扣押的文件要妥善保管,任何人都不得使用或毁坏。扣押邮件、电报等要经过机关或者人民批准。在复制、摘抄书证时,要注意保存原件内容的完整性,不得任意取舍或断章取义。对于内容反动或淫秽的书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专门保管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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